国家级的报纸、电台、电视台播发悼念消息,并播放哀乐;
在人民大会堂等重要场所设立灵堂,举行悼念活动;
在驻外使、领馆设立灵堂,供驻在国吊唁等。
下半期志哀一国的政府首脑或其他重要人物去世后,本国或友好国家将国旗降下一半表示哀悼,这叫下半旗志哀。国旗是整个国家的象征,将国旗全部扯下来表示亡国,下半旗则表示举国低头志哀。具体做法是:将国旗升至旗杆顶,然后降至离顶1/3处。下半旗时间的长短视情况而定。例如,1953年6月斯大林去世,中国下半旗志哀3天;1969年法国总统戴高乐去世,中国于法国举行葬礼那天下半旗志哀;1976年1月周恩来总理去世、1976年7月朱德委员去世、1976年9月9日毛泽东去世、1997年2月邓小平去世,中国均于整个追悼期间下半旗志哀。如邓小平同志于1997年2月19日去世,2月25日举行追悼会,前后下半旗时间为7天。
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第十四条为下半旗志哀提供了法律依据:
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,下半旗志哀:
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
(二)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;
(三)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(四)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哀。
依照本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,由国务院决定。
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,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。
下半旗志哀的礼仪一般认为源于英国。1612年英国商船“哈兹伊斯号”在探寻一条航路时,船长被北美洲海岸的爱斯基摩人杀害。返航途中,该船以降半旗方式志哀。后世引为国际惯例,沿用至今。